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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物业公司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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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22 15:14

案情简介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天水某物业公司与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周某某请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取的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2021年2月22日,周某某在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同日缴纳了天燃气初装费、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等费用。原告周某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按规定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后原告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争议焦点
物业公司收费是否能超过政府发布的物业收费标准?


案例分析
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之规定,在天发改价格(2020)6号《关于天水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的通知》附件1中“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收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3.5元/平方米”,并注明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物业公司辩称业主在房屋装修时使用客运电梯造成的损耗成本及增加垃圾清运成本,但物业公司向业主多收取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周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最终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多收取周某的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
法官提醒

按照《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进行收费,本案中天水市发布的指导价标准已注明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故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该标准,物业公司以实际成本大于最高指导价为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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