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千万别去楼顶玩耍】出了意外,哪些情况下物业担责?!409
发表时间:2022-07-26 11:04 案例一、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杜某与吴某是某小区同一幢楼的邻居,两家各有一个小朋友,平时经常在一起玩耍。有一天,杜某的儿子(事发时13岁)约吴某的儿子(事发时12岁)一起到楼顶天台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朱某的儿子在楼顶跳跃坠落到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吴某夫妇将物业公司、该小区的开发公司以及杜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5万元。 【法官说法】 1、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方,物业公司有义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消除安全隐患。小区各幢楼内通向楼顶天台的消防通道及天台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虽然按《消防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消防通道不能锁闭,但该通道并非住户日常通行通道,且属于相对危险场地,故消防通道不宜保持敞开状态。物业公司应对该区域的管理承担更严格的安全防范警示义务。事发楼栋消防通道呈敞开状态,致使吴某的儿子等未成年人无障碍通往天台,最终酿成事故,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2.本案中各诉讼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吴某儿子系自己在楼顶天台上跳跃坠楼身亡。事发时,吴某儿子年仅12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吴某夫妇作为儿子的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子女免受伤害的义务,加之这个年龄段的小男孩,正处于爱探索好动的年龄,吴某夫妇放任儿子去楼顶天台且在上面玩跳跃,脱离监护,致使其跳跃坠楼身亡。故吴某夫妇应对儿子坠楼死亡承担80%的主要责任。如上所述,楼顶消防通道及平台因其危险性有别于一般的管理区域,物业公司除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外,也因此承担着更严格的安全防范警示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仅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也使消防通道处于敞开的状态,使涉案受害者能无障碍地进入到楼顶危险区域,未有尽到相应的安全防范警示义务。因此,也应就受害人的坠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吴某夫妇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小区开发公司和杜某夫妇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2016年5月,在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小区,两名男童从小区一栋楼的楼顶天台坠下身亡。事后,其中一名男童的父母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造成孩子坠亡,遂将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城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33万余元。经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一审、昆明中院二审,日前,法院判决男童父母败诉。 【法官说法】 1、物业公司是否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认为,判断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并不在于承担者是否具有哪种“经营者”的身份,而是在于其是否具有“对危险源的控制力”。作为对物业服务区域进行实际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区域内危险源的控制力显然要高于业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一定情形下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符合人们日常的生活经验,也有相应的法理基础。 2、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事发现场的楼顶平台本身并不属于小区居民日常的生活、活动的公共区域,而是属于消防安全通道的组成部分,锁闭是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的。其次,即使有相关人员进入到事发楼顶,是否就会存在坠楼的安全隐患呢?法院认为,根据物业公司所提交的天台现场照片、摄影光盘及双方当事人的自认,昆明市世纪城楼顶平台周围都有高度为2.1米左右的围墙,楼顶平台围墙上也有多处印有“禁止攀爬”的警示标语,在该环境下即使有人进入天台,只要不主动翻越围墙,均不会产生从楼顶坠落的结果,而刘某是通过消防通道进入到楼顶天台后,再攀爬上高度为2.1米左右的天台围墙后坠楼身亡的,对于此结果的发生,不是物业公司所能提前预料和及时阻止的。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一名限制行为能力人认知有限,死者的法定监护人应负有监护、照管职责,其父母在平时的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是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之一,如果原告能在平时的生活中尽到父母的教育职责,教导孩子远离危险,使孩子能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本案的悲剧就不会发生。而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已经在消防通道内以及楼顶平台设置了相关的警示标语,亦安排了相关安保人员每天不定时对屋顶安全进行巡查,已经尽到了其所负的相关职责,对于本案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孩子父母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