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交费,法院怎么判?137
发表时间:2022-06-28 09:24 罗先生、李先生都是赣州某住宅小区的业主,前不久,他们分别被小区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告到了章贡区法院,要求支付欠缴的物业费等。 物业公司称,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罗先生、李先生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与服务,但罗先生、李先生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水费、电梯分摊费,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罗先生、李先生反诉原告小区物业公司,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合格为由要求退还已缴纳的物业费等,并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所属员工从业资质情况,对共有部分收益向有关单位办理提存,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其受领。 法院审理认为: 物业公司已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罗先生、李先生作为小区业主不能独立于该小区存在,其无故拒交物业管理费无法律依据。关于水费和电梯分摊费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由业主据实分摊,但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项费用的实际发生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物业公司对所管理的小区在物业服务上存在瑕疵,因此存在未能及时履行物业管理义务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所欠的物业费中予以抵扣。 据此,法院判决罗先生、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部分物业管理费(已扣除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物业公司公开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支账目、小区聘请员工的从业资质情况及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情况,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罗先生、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声明:编辑转载是出于传递知识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